(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支撑及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院前急救、采供血和精神病防治等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贯彻中央关于疾控体系改革的总体方案,按照系统重塑、预防为主、科学防控、协调高效的原则,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形成技术权威性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维护我市人民健康提供保障。科学设置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界定功能职责。

  2.妇幼保健机构

  机构设置: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置1家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功能定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生殖保健为中心,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加强保健与临床融合,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并负责辖区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市域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任务,原则上应为三级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县域内妇幼健康业务管理、人群服务和基层指导,融入县域医共体建设。

  3.院前急救机构

  机构设置:市设置1所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型),其他8个县(市)原则上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型)。市急救中心至少设置2个直属站点,县急救中心至少设置1个直属站点,直属站点和网络医院共同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城市地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5公里,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少于11分钟;乡村地区服务半径8-10公里或建制乡镇至少建成1个急救站(点),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少于15分钟。

  功能定位:市、县(市、区)急救中心(站)承担各种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工作,开展急救技能普及宣传、培训和科研等工作,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

  4.采供血机构

  机构设置:市设置1所中心血站,各县级分支机构逐步完成独立执业许可设置,未设采供血机构的要合理布局中心血库和储血点。每个县(市)设置不少于1个固定献血屋。

  功能定位:市中心血站做好献血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承担区域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并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将县级中心血库和储血点统一纳入全省血液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5.精神卫生机构

  机构设置:市本级设置1家精神病专科医院,县(市)建设至少1家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有1家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至少有1家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在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精神(心理)科门诊。

  功能定位:精神病专科医院和有精神病专科综合性医院是精神障碍患者急性住院治疗的主要机构,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康复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心理健康促进等任务。成立公共卫生应急心理救援中心,承担相关事件发生时具体心理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基层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居家康复指导、居民心理健康指导等任务。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主要承担康复训练期和收养期的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和职业技能康复训练以及生活照料等任务。

  (二)医院

  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公立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承担健康教育、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紧急救援、支援社区等任务;民营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

  1.市级医院

  机构设置:设置6家市级公立医院,其中3家综合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精神专科医院、1家妇幼保健院。

  功能定位:市办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市域内危重症、疑难病临床诊治及医学教学、科研功能,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职能。

  2.县级医院

  机构设置:县(市、区)政府至少举办1家县级综合医院、1家县级中医医院,常住人口超过50万以上的县(市),县级公立医院的数量可适当增加,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原则上达到二级以上。县级医院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

  功能定位:县级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治、急诊急救和危重症转诊功能,负责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任务、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相应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域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3.民营医院

  机构设置:由投资主体自行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功能定位:民营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高端服务和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门诊部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可以保留成员单位法人资格,也可与牵头医院共同组成一个独立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保留成员单位法人的,实施唯一法定代表人组织架构,由牵头医院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担任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

  机构设置:县(市、区)政府在每个乡镇举办好1家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或3-10万人)举办好1家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城区15分钟、农村20分钟服务圈的要求,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非卫生院所在地),应由政府或集体举办标准化村卫生室(服务站);未设医疗机构的行政村通过流动医院(巡回诊疗车)等形式构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

  个体诊所不受规划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医务室、门诊部等。

  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支持中心镇卫生院具备二级乙等以上综合医院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为社区医院,打造县域次医疗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建立中医馆。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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