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序推进乡村基层自治与共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全面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村务决策和公开、资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上的监督作用,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推进村(居)务事项从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转变。深化网格化精细化治理,科学设置乡村治理网格,健全网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善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加大小微权力腐败惩治力度。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与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发挥德治教化作用,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村庄文化,提高农民群众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整体提升农村社会文明化程度。

  七、健全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1.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有序保障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体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成本分担比例,加大“人地钱”挂钩配套实施力度,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力度,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吸纳落户数量挂钩力度。探索财政预算内投资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地区倾斜。探索适当提高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地区的补助系数。鼓励企业承担部分责任,支持农业转移人口承担与个人相关的成本分担责任。设立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增强各级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鼓励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

  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市。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管理。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和随迁家属的人文关怀,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新扬州人”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共同建设美丽新扬州。

  (二)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1. 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准备。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摸底调查,以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成果为依据,摸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农村宅基地、闲置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现状,建立信息清晰的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开展入市意愿调查,鼓励支持城中村、产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等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入市。依法完成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对入市意愿较强区域的地块率先完成登记确权,确保入市地块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先行编制入市地块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重点加强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空间保障与布局优化。允许农村集体在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依法收回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并规划为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确定用途入市。

  2.建立健全入市规则制度体系。明确多元化入市途径。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就地入市。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统一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程序入市。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项目开发建设。规范入市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色小镇、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农村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严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商品性住房。加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入市土地的价值保障机制。

  3.建立健全入市土地的市场化机制。建立集体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依法查询。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途径和方式。赋予入市土地抵押担保权能。支持金融机构为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办抵押贷款业务,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抵押品价值动态评估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所属企业资产统计,与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同权同价。

  4.探索实施“点状供地”政策。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确需点状布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保等要求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代种养业、农场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按规定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可依据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或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依法依规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

  (三)健全城乡投融资机制

  1.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处置存量债务的前提下,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匹配的投融资工具。鼓励各级财政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及相关平台和载体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城乡融合公益性项目。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投入、政府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加大对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城市补短板项目的支持力度。大力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回收资金补充地方财力。

  2.加强信贷支持县城建设力度。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为目标,以县城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标的,按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当先导”功能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调动商业性金融和工商资本积极性,下沉大银行服务重心,以融资促进投资、以投资提振消费,大力提升县城公共服务能力,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支撑。针对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实行优惠信贷政策、加强财政性资金支持。

  3.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农业发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领域给予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加强乡村信用环境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回归支农支小本位,有序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提升支农支小能力和服务质量。在依法合规、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支持和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开发运用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市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融资需求。探索建立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信用基础信息库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信用授信模型。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展“三农”服务创新,探索建立贷后风险管理系统。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推动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发展,依法合规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优化农村金融网点布局,推广农村金融超市、金融服务站点等服务,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百米”。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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