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加强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开展规范辐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完善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机制、完善辐射环境应急体系、加强辐射监管队伍能力、探索辐射知识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机制等工作,提高全市辐射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建立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体,公安、卫生等部门积极参与的辐射安全联合执法体系。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管监测和监督性检查,强化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监测,完善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保障辐射环境和人员安全。加强放射源长效监管,完善放射源、射线装置和开放性同位素应用分级监管。加大辐射信息公开力度,建立辐射宣传平台,提升公众辐射认知水平。

  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置,杜绝非法存放。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严格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妥善化解电磁辐射项目引发的矛盾纠纷。推动放射源使用单位淘汰使用放射源的生产工艺,改用红外测厚、电子称等不使用放射源的生产工艺。确保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100%,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率100%,废旧放射源收贮率100%。

  加强辐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放射源及辐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做好放射源监控设施与110联网、联动工作,将长期闲置、废弃的放射源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贮存,确保放射源安全受控。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制和体制。规范企业放射源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对不符合现行放射源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配齐辐射安全设施设备。

  五、联防联控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坚持共建共享和共保联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探索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新路径。

  (一)牢固树立长三角一体化意识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牢固树立“一体化”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加快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加强与长三角各市的发展规划协同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对接交流,统一目标体系、目标值与建设任务,以长江经济带区域、长三角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等国家战略为重点,加强协同治理、一体保护、同保共享和引领示范。完善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全面融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落实生态环境标准、监测和执法“三统一”。推进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和联合监测,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积极参与长三角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二)融入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

  按照互利、互补、互惠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战略合作关系,确立生态环保一体化发展共识,突破行政区域,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地区生态共保体系和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更加紧密的生态环境保护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体化发展模式。协调解决跨边界、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形成共同治理区域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局面。形成一体化、多层次、功能复合的区域生态网络。

  (三)健全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完善区域协同治理和生态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毗邻城市联席会议、交流互访、联合检查、应急演练等制度,协助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对区域联防联控的重大政策实施,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园区)应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把政策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创新区域协作机制,强化规划、标准、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等方面协同统一。深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合作联席会议要求,严格执行《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协同构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

  六、加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方法,形成与治理任务、治理需求相适应、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聚焦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构建最严格、全覆盖的执法监管体系,健全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打造生态环境智慧管控平台,加强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一)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构建更严明的环境责任体系

  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深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编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党政领导责任,推深做实河(湖)长制、环境专项监督长制。完善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章程和工作制度,压实镇(街)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坚决落实中央和省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加强问题自查,强化监督帮扶。构建绿色发展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强化正向激励,量化刚性问责。

  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环保主任制度以及业主、出租方连带责任制度,形成企业分层分级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推行企业环境守法公开承诺制、绿色采购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实排污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动员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等组织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绿色生产行为。鼓励助推生态环保公益发展。加快推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反馈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奖励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手段和方式,强化宣传教育,丰富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体系以及参与环境治理的技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

  2.塑造更高效的市场治理体系

  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与服务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意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创新污染治理模式。鼓励在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推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模式。推广“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等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模式,推动“谁污染、谁治理”向“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模式转变。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标准规范及治理效果评估机制,合理划分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责任。

  完善环境治理价格机制。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更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包括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的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地上地下、岸上水里,建立市、县(区)、镇(街)多级闭环管理系统。打通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监管链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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