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落地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激励政策,可探索针对有机肥生产、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的信贷、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发展;加快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支持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鼓励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推动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制度落实。结合生猪保险,统筹推进病死猪牛羊禽等无害化处理,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合理调节补助标准。
(五)发展智慧治污,加强监管建设
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督执法。严格畜禽养殖环境监管执法,依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大对粪污处理的日常监督管控,强化粪污还田利用、病死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处置的监管,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粪肥利用、病死畜禽尸体处置的台账制度,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粪污还田利用土地的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加强饲料添加剂、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
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智慧”水平。充分借助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等数字化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快养殖企业生产管理数据与行政管理平台的数字化对接,加快畜牧数字场景应用,动态掌握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点、定点畜禽屠宰企业的变化,以及辖区养殖规模、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的具体情况,实现畜禽养殖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强粪污处理监管,推进万头以上养猪场及重要配套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当地行政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到2025年,全市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按照《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六化”规范》要求进行数字化建设。
(六)加快技术创新,开展技术示范和推广
加强新型实用技术研发、筛选与示范。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校等新兴科研力量的参与,以项目为枢纽,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探索推进畜禽养殖绿色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筛选和评估,推广环保型饲料、高效安全兽药产品。
加快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着力推广应用绿色养殖技术、绿色饲料,鼓励采用环境控制和综合减臭技术。结合龙泉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积极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在兰巨、安仁、龙渊等散养密集区推广“截污建池、收运还田还林”等治理模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下乡活动,推动环保、农业等科研机构与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户“一对一”的技术帮扶,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管理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的联动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引导、项目支持,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的创新(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完善规模畜禽养殖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用地,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鼓励“养殖上山”,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绿色林业的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林业局);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突出财政支持的绿色生产导向(责任单位: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准入和污染监管、绩效考核评价等制度,推广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健全种养循环发展机制(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防治工作责任。通过多种监管方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日常监督和执法管理,保障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法切实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
(二)政策和技术保障
加强资金整合,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涉及财政、企业、社会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非洲猪瘟实验室建设、美丽牧场项目建设等资金支持。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力量的参与,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的研发和集成,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逐步改进粪肥施用方式,鼓励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
(三)社会保障
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舆论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和农民污染防治意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通报各地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违法处罚的案例,及时总结和凝练各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中的扶持政策、治理方法、治理典型。积极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和畜禽养殖协会制定相关规程,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提高养殖场(户)主参与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群防群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附表1 规划依据
编号 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7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号令)
8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9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10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
1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号)
1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13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2021年修正
14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订)
15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订)
16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年9月30日修订)
17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8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浙环发〔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