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美丽牧场创建标准按照国家、省以及丽水市相关文件规定文件。

  *与《丽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龙泉市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保持一致。

  农业农村局正在谋划的光伏养羊项目,该计划建成后年出栏湖羊10万头。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源头管控,促进融合发展

  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以生态循环为支撑,着力构建“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市域大循环”的格局,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断完善农牧对接机制。按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农牧对接“一县一案”,建立健全农牧对接长效机制。深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统筹处理好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不断提升畜禽养殖与环境承载能力匹配度。严格执行生态消纳相关导则和规范,到2025年,有机肥覆盖率达到60%,按农田耕地每亩2头存栏猪、林地每亩0.2头猪标准,承载量按照耕地理论可消纳量的60%、林地理论可消纳量的20%计,2025年全市畜禽养殖可承载量为29.84万头生猪当量,可承载规划的全市2025年各类畜禽出栏总量的消纳需求(约19.03万头生猪当量)。加快推进提供沼液储运、管网管护、贮存设施管护等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牧对接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探索组建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作物秸秆收集、加工、贮运中心,加快秸秆、笋壳等饲料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

  加快推进畜禽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坚持以绿色化为导向,坚守不污染环境的底线,深化美丽牧场建设和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建设,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养殖技术、绿色饲料,鼓励采用环境控制和综合减臭技术,确保产品绿色、生态环境绿色。支持畜禽养殖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做好沼气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沼液储存池必须有围栏和警示标牌等,谨防安全事故;禁止向耕地排放有害物质超标的养殖场粪污、沼渣、沼液;沼渣不宜农田利用,按一般固废进行处置)、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大力倡导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推广使用,加快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继续推进养殖场生态化改造、粪污资源化利用、区域化科学布局和制度、模式、科技创新,基本构建起生态高效的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到2025年,共建成美丽牧场3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提倡多元化发展,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随着生猪养殖发展政策的改变,生猪产业也逐渐转型,由养猪向产业高质量发展转变,带动了家禽、羊、牛等替代品产业加速发展,促进全产业融合。以聚焦增产保供为核心,以生态型高质量发展为前提,加快生猪产业“内外兼顾”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生猪产业“小变大、大变强、强变优、优变智”。大力发展龙泉湖羊、蜜蜂、肉兔等地方特色产业,充分发挥龙泉市蜜粉源植物丰富的资源优势,抓住丽水市共建“中华蜜蜂之乡”成功的有利机遇,科学发展中华蜜蜂地方特色精品畜牧业。在品质结构上,通过提升生产性能、肉品品质、养殖规模化、设施化和集约化水平,提升特色地方猪产业。在产业结构上,拓展畜牧业新功能,积极开发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抱团组建大型合作社或联合社,充分发挥大型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做大做强一批畜牧业全产业链。凭借“互联网 ”构建畜牧业新型业态,推动畜牧业产业融合发展。

  (二)分区分类管理,优化产业布局

  依法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认真落实《龙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实施环评审批。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

  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生态化治理和工业化治理分类管控。探索符合龙泉特色的“生态化治理 工业化处置”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广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模式,健全种养循环发展机制。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畜禽养殖规模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国家减排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含生态消纳)按要求核定减排绩效。在运营期间各部门都要依据职责加强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率。采用生态化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其综合利用去向应明确,具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配套有两个月以上沼液贮存能力的储液池等消纳设施并正常运行,或通过消纳对接协议、处理利用合同等方式委托综合利用处置。采用工业化达标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设置标准的废水排放口、检查井和标识标牌,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或纳管排放标准。

  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准入退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对检查中发现的养殖污染问题,必须依法依规处置、限期整改,不能搞简单的关停拆除“一刀切”。

  (三)依法精准治污,抓好污染防治

  深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验收和运行实行“三同时”制度。鼓励存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更新设备和标准化改造栏舍,配备自动喂料、饮水、清粪等设施装备,在猪舍、粪污处理等关键节点安装臭气收集处理设施设备,进行厌氧发酵或密闭式贮存发酵以及堆肥设施建设,配备建设粪污输送管网、田间储存池等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禁止新鲜猪粪直接还田利用,加强疫情防控,深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按规范科学合理进行生态消纳。

  加强其它畜禽散养户污染治理管控。利用“疏堵结合、种养平衡、资源利用”的原则,降低排污量、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大力推进散养养殖户污染治理工作。在养殖户较为集中的区域,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或技术运维模式。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基层政府的监督力量,将养殖散户逐步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

  加强畜禽养殖行业配套场所污染治理。加强畜禽屠宰加工场(点)、粪便集中处置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置场等场所的污染治理。生猪、家禽等统一纳入定点屠宰场屠宰,规范屠宰企业行为,加快消除“待宰”现象。规范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加强畜禽投入品管理。加强畜禽饲料生产和使用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探索畜禽养殖企业投入品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各地需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卫生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防止铜、锌、砷等超标,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管控的效果。

  (四)坚持科学治污,完善政策标准

  坚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导向。依据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加快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推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和粪污综合利用,明确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进行排污登记管理(生猪养殖除外)。进一步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规模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粪污的产生量、综合利用方式和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委托有机肥生产企业等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集中纳管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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