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机构招引与建设,构建匹配高质量发展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银行业组织体系,增强证券和保险业实力。积极招引具备条件的中资、外资银行来泰设立分支机构,丰富我市金融资源,提高信贷资金供给。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充实资本实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能力,发挥市场利率定价机制作用,积极发行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支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推动天使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紧密结合。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产业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并购重组。

  2.推进金融资源优化集聚,全力打造金融商务极。做大做强市金控集团,推动银行、担保、转贷、资产管理等存量金融资源巩固提升,加快基金、风投、金融租赁等增量金融资源招引培育,构建与转型升级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推动泰州农商行对照上市目标,引进专业上市辅导机构,全方位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做大资产规模、优化资产质量,力争早日挂牌上市。推动长江商业银行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政府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围绕做精做专小微金融,深耕重点行业企业,提升服务效能。按照建设“一轴三极三城”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我市金融业相关扶持政策效能,推进泰州金融广场优质运营。加大对金融机构总部、科技金融公司、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招引,以及高端精品商务配套的建设力度,以“金融类金融机构集聚、科技创新及总部经济集聚、商务配套集聚、商业功能集聚”四大集聚为方向,围绕上市目标,努力打造经济繁荣、活力迸发的金融商务极。

  (三)持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高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保障水平

  高质量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完善和独立自主是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管理和规划建设,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韧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1.强化企业征信公司运作。以企业征信公司备案落地为目标,加快培育和发展地方征信市场,逐步构建高质量、广覆盖、可持续的地方征信体系。坚持企业征信公司作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原则,在现有数据归集基础上,推动公安、法院、海关、社保等数据,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跨地区关联企业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及时更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用数据全覆盖,提升企业征信报告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实用性。推动企业征信公司在获得政府授权的基础上,先实现对所有市场主体征信数据的归集和分析,再根据企业融资需求采集征信授权书,力争实现对全市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征信数据的覆盖。在对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征信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强化对数据的分析运用,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推进征信系统的迭代更新,建立完善企业评分模型,实现对企业的分层分类管理。

  2.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融资增信服务能力。持续拓宽信用担保基金覆盖面,支持农业部门、商务部门将“三农”、现代服务业纳入“泰信保”政策支持范围,推广生物医药版“泰信保”产品。积极拓展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推动将保险机构纳入风险分担范围。推进市级5亿元、市(区)3亿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设,探索市、市(区)联动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支持实体经济。

  3.实现金融科技跨越式发展。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着力点,以重点领域突破带动全局发展,规范关键共性技术的选型、应用场景和安全管控,探索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安全应用,加快扭转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受制于人的局面,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将金融科技打造成为我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合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产品供给、降低服务成本、优化融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使金融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惠及百姓民生。强化金融服务意识,下沉经营重心,加大对零售客户的服务力度,依托电信基础设施,发挥移动互联网泛在优势,面向“三农”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特色化金融科技服务,延伸金融服务辐射半径,突破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制约,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1.稳妥有序处理金融杠杆问题。合理引导企业选择股权融资或资本重构,改善融资结构。积极帮助企业化解“担保链”“资金链”问题,做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密切关注去产能、稳杠杆过程中的行业结构调整风险。

  2.全面深化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责任“四项机制”。运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试行监管内容可视化,完善金融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保险欺诈等金融违法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全覆盖”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完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健全完善农村(科技)小贷、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行业监管制度,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范围、融资负债、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管评级,常态化开展穿透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金融及破产案件审判庭功能,高效处置金融债权,加快破产案件审理,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员、陪审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金融法治化水平。

  3.深化金融生态县(市)创建工作。科学设置金融风险处置在金融生态评估中的权重,完善金融生态评价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金融生态县(市)创建与金融稳定工作良性互动。丰富金融生态县(市)创建内涵,持续开展金融生态乡(镇)综合评价工作,深化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社区)、信用户(企业)创建,提升金融生态创建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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