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省、市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有效调节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完善水环境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补偿。在水资源开发、林地利用、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等项目上,探索建立可操作的生态补偿模式。探索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鼓励实施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补偿。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保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中央资源环境税费改革方案,加快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并加大环境与资源费征收力度。

  二、全面深化“河长制”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严格落实“河长制”,全面建设河道管理责任网络。进一步发挥河长作用,压实县、镇、村各级河长制体系,完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和运行机制,将黑臭水体、小微黑臭水体等长效化整治情况纳入河长巡河重点内容,重点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排口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明确河道管理单位、人员和管护经费,开展绩效评估。到2025年,实现全县河道管护全覆盖,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控制水环境风险,全县河道变得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

  三、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在全县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等重点区域定期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遥感监测,从宏观到微观尺度,评估生态系统变化。结合“绿盾”行动、生态空间管控等,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严厉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违法行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工作合力,将生物多样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四节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一、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由县政府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程和任务的组织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和管理落实。强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控、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同时,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统计调查、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体系,明确各指标的数据来源及监测责任部门。

  二、优化生态文明党政实绩考核制度

  适当优化和调整当前涟水县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不断完善体现生态文明要求和实绩的考核指标体系与考核办法,重点考核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和绿色发展等方面情况。根据各板块的发展实际、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实行生态优先的差别化考核制度,重点突出生态环境、特色发展。同时探索试点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域资金投入、项目审批和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用考核奖惩机制激励引导生态环保建设工作开展,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到2025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达到23%以上。

  三、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推动案例实践,做到应赔尽赔。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紧密衔接,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四、深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落实《江苏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要求,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进资源环境审计信息化建设,提升大数据审计工作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形成监督合力,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落实中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严格督察整改。加强督察问责、督察督办、台账建立、核查验收、尽责免责等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制定落实。加大重点问题、重点区域督查力度,以暗访督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有奖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重点围绕超标排放、偷排漏排、防治措施不到位等环境违规违法问题,实行销号办结制,限期整改,动态监管,实现督查督办常态长效。对落实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确保有力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第五节 建立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体系,及时清理与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大对绿色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探索在省下达的本地区政府专项债务额度内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绿色担保奖补、绿色债券贴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的支持。完善差别化水电价、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全面推行工业企业资源环境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行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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