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5年,基本建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推动住房发展由增量建设为主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由粗放型外延式发展转向集约型内涵式发展,实现住房总量平稳增长、住房价格平稳可控、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管理能级显著提升,职住平衡水平明显提高,努力将丰县打造成美丽宜居城市。

  (二)积极平衡住房市场供给和需求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

  (三)构建科学完善的住房发展体系

  努力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住房建设的统筹与指导。

  (四)确定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合理安排住房供应规模、时序与布局,做好丰县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全县人民住有所居。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落实政策,衔接规划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的工作部署与政策要求的基础上,本规划以丰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丰县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与丰县城市品质提升工作、城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相衔接。

  (二)摸清家底,明晰目标

  系统摸清丰县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市场发展情况、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等基本情况,结合丰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人口变化情况、商品住房市场供需关系、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城区更新改造等,合理预测各类住房需求规模,科学分析各类住房供给能力,设定住房发展总体目标及任务。

  (三)因城施策,完善机制

  结合丰县经济和住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城镇住房发展布局建议,明确城镇住房发展的政策保障措施和规划实施机制,指导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四)以人为本,提升质量

  坚持以民生为根本,强调住房居住功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顺应居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有效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转型,提高居民居住质量,打造人才向往、居民喜爱的宜居丰县。

  (五)加强监管,提高保障

  建立健全丰县房地产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尊重市场运行规律,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夯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和优化租赁类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物业管理条例》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7.《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8.《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9.《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10.《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11.《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12.《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3.《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

  9.《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20〕15号)

  10.《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

  1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17号)

  1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设区市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指标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8〕22号)

  1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十四五”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7号)

  1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7〕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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