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受灾人员救助。灾后8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改善,及时为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为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提供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残疾人教育资助。逐步实现纳入资助对象的残疾学生各阶段教育全免费;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根据需要实施随班就读、特教班、普通教育“卫星班”、送教上门等就读服务,推行普特融通、康(医)教结合,向学前和高中阶段延伸。

  7.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对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8.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孵化、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失业登记、劳动权益维护等服务,向就业困难者提供支持性就业、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9.残疾人文化体育。为残疾人提供有字幕和有手语的电视节目及电子影像制品,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电影放映服务,为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每人每月扶助金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

  11.孤儿养育保障。集中养育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80%,分散养育的标准不低于集中养育的70%。

  12.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低保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1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1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按原标准上浮50%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15.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重度残疾人居家服务基本生活、护理等费用的补贴制度。

  16.残疾人康复服务。普遍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生活照料、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针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17.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推进社区康复站(科、室)规范化建设全覆盖,每个康复站(科、室)配备至少1名康复医生,健全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

  18.社会医疗保险残疾医疗康复服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9.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为符合条件、有基本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保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家庭地面平整及坡化、房门改造、卫生间改造、厨房改造等无障碍改造服务。

  21.看护管理补助。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按规定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后,可申领看护管理补助。

  22.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受援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公证、司法鉴定、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形式的法律援助。

  23.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为符合公证、司法鉴定援助条件当事人减免公证和司法鉴定费用。

  24.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组织和村(居)民享有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村规民约审查、村(社区)重大事务决策等基本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矛盾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引导、村(社区)公共法律事务管理等服务。

  25.无障碍环境支持。为残疾人、老年人等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等提供便利,在公共停车区(不含路内泊位)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26.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7.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28.公共交通补贴服务。提供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或减免服务。

  29.抚恤优待。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30.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重点优抚对象在国家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内治疗或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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