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宿城区2023年养老托育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工作计划 责任单位
1 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失能(失智)特困老人集中照护率达到100%。 民政局
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高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纳入居家上门关爱服务。
3 建立居家探访制度,空巢独居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周至少提供一次上门或电话、视频探访服务。
4 加快城市街道综合性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新建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1个以上。
5 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6 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试点,建设8个村级示范性养老睦邻点。
7 推动社区助餐服务发展,建成社区助餐点4个。
8 组织申报养老托育领域标准化试点,培育国家级医养结合标准化试点,争创国家、省、市级荣誉。
9 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疫苗接种、安全防范等服务;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托育站点、亲子小屋的卫生保健指导和服务。 卫健局
10 推动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兼具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供普惠性收托服务的区级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项目。
11 组织开展托育服务技能竞赛,选拔一批专业能力较强的托育服务优秀个人。
12 高质量完成省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省普惠托育机构1个以上,建成市级以上示范普惠托育机构1个以上,新增普惠托育不少于60个。
13 实施家庭教育“蒲公英”计划,新建10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20场次,举办“好妈妈公益课堂”200场次。 妇联
14 实施慧育希望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在农村建设10个儿童早期发展活动中心,为0-3岁儿童及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
15 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婴幼儿托育等技能培训,引导城乡妇女在养老托育服务就业。
16 继续实施好大龄孤独症人员社会融合试点工作,及时有效做好适龄人群的托养照护工作。 残联
17 鼓励工会积极开办职工子女暑期托管服务活动,对接人社、纪委等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推动更多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加入托育托管服务行列。 总工会
18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面向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5月底前,指导有条件且有举办托班需求的向属地教育、卫健部门报备;6月底前,发布招生意见,明确从今年秋季学期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8月底前,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托班招生工作,秋季学期开学后正式开班。 教育局
19 积极发展老年大学,支持各类院校、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举办老年教育机构。2023年各县(区)老年教育机构覆盖率达到80%,老年人经常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参与率达25%,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1-2个。
20 制定出台《宿城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指导意见》和《宿城区乡镇(街道)老年大学分校(教学点)评估指标》。
21 聚焦“一老一小”抓好相关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老年人和婴幼儿家长的法律意识;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老年人、婴幼儿及其家长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 司法局
22 将民政和卫健部门纳入规委会成员单位,邀请民政、卫健等部门参加涉及“一老一小”方案审查,共同做好规划服务。 资规分局
23 制定关于在新出让的居住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每百户不少于20平米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48平米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的具体政策,按要求做好规划审查、核实等工作。
24 加强验收环节把控,确保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 住建局
25 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额。 税务局
26 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对国家级医养结合标准化试点的培育和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的考核验收。 市场监管局
27 支持国企及下属投资基金发展普惠养老托育业务;通过完善2023年度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对国企投资养老托育产业纳入“特殊事项清单”予以倾斜考核。 财政局
28 鼓励国有房产优先用于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支持利用国有或集体闲置资产(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优先用于发展普惠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业务纳入“特殊事项清单”予以倾斜考核。
29 推动“国有企业 养老托育”发展模式,加快区妇幼保健载体建设。
30 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养老托幼行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针对性产品和服务,为建设高品质托幼设施的社会力量给予金融支持。
31 参照3岁以上幼儿园在园儿童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政策,对普惠性的幼儿园实际收托的婴幼儿,每年给予一次性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32 支持专业托育机构与社区合作,开展嵌入式、站点式托育服务,对于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区财政出台奖补政策。
33 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适合老年人和婴幼儿消费使用的优质产品。 工信局
34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学习借鉴先行试点地区经验做法,推动构建符合宿城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年内出台《宿城区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医保局
35 规范医养结合行为,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引导医养结合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医保服务,对借医养结合名义发生的欺诈骗保、损害老人权益行为,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
36 制定出台养老托育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分年度排定工作任务。 发改局
37 建立健全区领导挂帅的养老托育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按月汇总工作进展。
38 将养老托育相关工作列入本地“为民办实事”清单,纳入政府重点督办事项。
39 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利用“一事一议”机制,有效解决利用存量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托育服务的瓶颈问题,并形成成功案例。 发改局
民政局
卫健局
资规分局
40 本地区幼儿园逐步开办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推进卫生备案。 教育局
卫健局
41 完善镇街、社区托育网络,新建和改建养老托育项目,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积极推进托育服务能力向社区拓展。 各镇街
42 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社区治理,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标准,整合利用农村地区幼儿园、社区资源等共建托育服务站点、亲子小屋等设施,以普惠为主开展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达到镇全覆盖。引导社区及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在每个社区新建、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小型化的托育服务机构或建设托育服务设施1处以上。
43 建立镇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一老一小”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养老托育工作,按月报送工作进展。

  附件4

  宿城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别
建设期限 建设
地点
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万元) 责任
单位
1 龙河镇农村区域性养老
服务中心
养老
 
2023.01-12 龙河镇 新建约600平方米,升级改造约1200平方米,增设70张床位,提升改造后可辐射龙河镇(含罗圩片区)、洋北街道等周边镇(街道)开展特困老人兜底保障。 350 民政局
龙河镇
2 屠园镇农村区域性养老
服务中心
2023.01-12 屠园镇 新建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增设40张床位,可以为中扬镇、屠园镇、陈集镇等周边镇特困老人提供入住服务。 450 民政局
屠园镇
3 宿城区项里卫生健康
服务中心
2023.01-12 项里
街道
新建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板块的街道卫健服务中心,位于项里社区西侧、运河南路东侧,占地约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建成后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和辖区助老养老能力。 600 卫健局
项里街道
4 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障
行动
2023.01-12 / 老年人关爱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高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提供居家上门关爱服务,服务保障率达100%。 800 民政局
5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
关爱行动
2023.01-12 / 为5.667万名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963.39 卫健局
6 宿城区龙河人民医院老年
医学科建设
2023.01-12 龙河镇 按照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标准化建设要求建成标准化老年医学科1个,与苏州对口帮扶医院老年医学科建立老年专科联盟,引进老年医学科专家1个,新建工作室1个。 60 卫健局
龙河镇
7 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
专项培训
2023.01-12 / 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专项普及培训,有效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落实省级民生实事项目,全区培训不少于7000人次。 10 卫健局
8 养老护理员护理服务技能提升行动 2023.01-12 / 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居家社区服务组织护理员、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成员护理服务技能培训,培训突出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提升,全区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8 民政局
9 洋北街道民生之家 2023.01-08 洋北街道七里新村社区 总建筑面积约2800平米,着力聚焦辖区民生需求,围绕“一老一小”等方面,建设融党群服务、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精神文明实践、助残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民生服务中心。 500 洋北街道
10 宿城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托育 2023-2025 宿城
新区
总用地面积15亩左右,托位设置不少于100个。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3000 卫健局
11 新生儿疾病筛查行动 2023.01-12 / 新生儿疾病筛查行动,实现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新生儿先心筛查和诊断、新生儿三项遗传代谢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及诊断)全覆盖。 175 卫健局
12 托育机构普惠服务促进
行动
2023.01-12 / 支持社区、新建小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创建区级示范普惠托育机构5个、市级示范普惠托育机构1个,每个机构提供普惠托位不少于60个。 500 各镇街
卫健局
13 宿城区双庄街道
童心蔚来托育中心项目
2023.01-12 双庄
街道
新租用面积1093.41平方米,装修面积612.20平方米,新采购一批设施设备等。建成后可为周边3岁以下儿童提供托位150个,以满足周边育儿需求。 410 卫健局
双庄街道
合 计 7826.39  

  附件5

  宿城区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

  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指南

  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是优化养老托育服务布局,多渠道增加养老托育服务供给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宿迁市“一老一小”整体pg电子官方的解决方案》,扩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设施,结合宿城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四)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5号)

  (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20号)

  (六)江苏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实施方案(2022年版)(苏发改社会发〔2022〕794号)

  (七)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一老一小”整体pg电子官方的解决方案》的通知(宿政〔2022〕110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的存量资源,是指已领取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建筑,在不拆除的条件下,经批准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方式实施再利用,包括:

  (一)存量的商业、办公用房或工业、仓储用房等;

  (二)社区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或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住宅区闲置用房以及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用房等;

  (三)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疗养机构等;

  (四)其他适合用于作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存量资源。

  对已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存量建筑,不在本指南适用范围之列。

  三、工作机制

  建立宿城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区级协调机制”),推动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民政、卫健、资规、住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消防、镇街是推进宿城区存量资源统筹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增加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供给。民政、卫健部门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报送有关项目信息和意见,组织联合踏勘,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四、实施路径

  (一)对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基础上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可暂不改变存量资源的规划性质、土地权属。在具体工作中,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存量资源宜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育点等),优先保障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二)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五、办理流程

  (一)权利人或委托实施单位通过民政、卫健部门向区级协调机制提出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项目申请及相关前期材料。

  (二)区级协调机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及民政部门编制的养老专项规划、卫健部门编制的托育专项规划,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其中:各镇街主要结合区域内养老托育服务供需情况,就项目必要性、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及潜在社会稳定风险等提出意见;资规部门主要就存量资源有合法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证明提出意见;住房建设部门主要就房屋征收计划等提出意见;消防部门主要就存量资源消防安全提出意见;民政、卫健部门主要提出区域功能布局适宜性意见。

  (三)项目评估可行的,由区级协调机制报市级协调机制决策批准后,适用5年期过渡政策,5年过渡期满,根据需要按规定办理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

  (四)民政或卫健部门根据联合踏勘、领导小组决策,出具《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项目确认表》。

  六、前期材料

  协调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前期申请材料如下:

  1. 申请利用存量资源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拟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基本情况(含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所属街道、镇或园区、建筑面积、投资匡算或改造方案等)。

  2. 存量资源权利人、委托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 存量设施房屋产权证、存量设施权利人同意用作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协议或存量设施权利人与委托实施单位租赁协议。

  4.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检测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涉及部门职能内容,由各相关部门依职权负责解释。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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