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2 老年预防保健能力提升工程
推动老年人失能预防与干预、心理关爱、营养改善、口腔健康等预防保健项目与65岁及以上老年健康管理项目统筹开展,做实老年人预防保健服务。到2025年,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基本建立,老年预防保健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三)加快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1.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建设老年医院、康复医院、优抚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医疗服务机构,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协调发展、有序衔接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加强老年医院、综合性医院等为老年医疗服务机构胸痛、卒中等救治能力建设。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老年综合评估服务,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单病种模式向多病共治模式转变。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治能力,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服务。到2025年,市建成1所以上的三级老年医院、各县(区)建成1所以上的二级老年医院和护理院,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立符合标准的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 85%以上。(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分工负责)
2.加快康复护理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建立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构建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为老年患者提供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积极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按需分类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适宜、便捷的老年护理服务。加强护理、康复医疗机构建设,鼓励部分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医疗机构。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服务。到2025年,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比例达到100%。(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探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全面总结和推广安宁疗护试点经验。推动老年医院、护理院、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和医养结合机构等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鼓励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建立健全机构、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畅通合理的转诊制度。加强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安宁疗护服务涉及的止痛、镇痛、麻醉等药物配备和使用政策。加强生命教育和安宁疗护常识宣传,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课程,提高社会对安宁疗护理念的认可和接受度。(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分工负责)
4.加强老年医学研究和临床技术推广应用。加强老年健康相关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临床技术研究,建立以三级老年医院和三级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骨干,二级老年医院、二级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基础的老年医学和临床技术应用研究体系。研究制定老年慢性病、老年综合征和共病等防治技术、指南、标准和规范。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深度挖掘中医药在老年疾病防治方面的经验,筛选确有疗效的中医治疗方法和中药复方应用于老年疾病防治。(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分工负责)
专栏3 老年医疗护理能力提升工程
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医疗服务机构,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康复、护理等床位建设。加强老年医学学科建设,开展老年医学课题研究和临床适宜技术应用。到2025年,市建成1所以上三级老年医院、各县(区)建成1所以上二级老年医院、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85%以上。
(四)深入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1.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着力提升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加快社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增加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加强城市郊区、农村地区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支持乡镇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床位。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等方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医疗机构内设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由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的个性化、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设区市政府定价。到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护理、康复床位占比达到35%以上。(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2.推动医养服务融合。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按照规范签订合作协议,到2025年,力争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托管等方式,实现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等资源整合、服务衔接。把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医共体建设范围,推动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养结合等机构,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综合连续、相互衔接的转诊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和医保支付配套政策,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医养结合接续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3.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推动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开展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区)和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到2025年,建成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区)及培养对象1个以上、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及培养对象2个以上。(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专栏4 医养结合示范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