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部分区域热负荷增长较快,区域供热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随着启东西南供热片区供热范围内的各开发区入住企业的增加,该区域热负荷出现快速增加的趋势,该供热片区公共热源点现有供热能力已接近饱和,为继续为片区提供稳定供热,支持区域的快速发展,该片区供热能力亟待提高。

  2.3.3供热能力有待进一步释放

  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内江苏大唐国际吕四港电厂拥有4台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目前已完成#1~2机供热改造,供热能力有了大幅提高,但是受现有供热管道输送能力影响,供热能力受限。随着华峰超纤等一批用热项目落户及产能的不断扩大,地区的用热负荷将会有较快的增长,但受现有供热蒸汽管道的输送能力的制约,大机组供热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2.4 政策环境

  2.4.1 国家相关政策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国家发布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2013年9月,国务院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行动计划同时对长三角地区提出要求“长三角地区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015年11月,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并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东部地区提前至2017年达标。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新建机组低于300克/千瓦时。

  2016年3月,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办法》要求,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2018年6月,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国际社会作出“碳达峰、碳中和”郑重承诺。为顺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须深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中共中央 国务院于2021年9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 36号),其中指出“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平稳过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中指出:“完善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供需要,加强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及储能的整体协同。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提效、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根据能源发展和安全保供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机组。充分挖掘现有大型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潜力,鼓励在合理供热半径内的存量凝汽式煤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在允许燃煤供热的区域鼓励建设燃煤背压供热机组,探索开展煤电机组抽汽蓄能改造。有序推动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推动燃煤自备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加大燃煤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力度。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或改造为同步调相机。完善火电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项目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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