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探索推动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创新,发挥各级环境应急机构枢纽作用,加强应急、公安、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推进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有效整合和共享应急资源,提高联合协调行动和快速处置能力,实现应急管理统一调度、单位联动、资源共享、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着力解决环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推动应急队伍建设。结合综合执法改革,配足配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网格化管理。依托应急管理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界首市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理清环境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应急合力。不断强化各类应急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着力提升应急队伍专业化水平。

  强化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推动区域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统筹共享。完善重要环境应急物资调度网络,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健全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积极应对和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环境应急预警平台。推进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系统建设,建设涵盖地表水监测断面、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的预警平台,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及响应、处置能力。

  2.提升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强化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规范化管理,推进辐射安全培训全覆盖,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管网络格局。持续开展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各涉源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清除各类潜在的辐射环境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放射源辐射事故。

  提升辐射监管和应急能力。加快界首市辐射监测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全市辐射监管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工作协调,逐步开展联合执法,有效提高辐射环境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推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加大核与辐射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对辐射有科学理性的认识,避免不必要的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七)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建立健全“季度联席会商、月度联合巡查、预警期间联动管控”工作机制。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争取实现联勤联动、共同监测、共享信息。统筹协调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建立区域统一治污标准、统一重污染天气应对、统一协调执法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探索开展跨界河湖的联防联治工作,围绕跨界水体污染展开联合执法。共同制定颍河、坡河、黄水冲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方案,实现湖泊、流域一体化管控和上下游共保联治。加强区域固废危废联防联治,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健全固废、危废信息化监管体系,探索建立跨区域固废、危废处置补偿机制。

  主动参与长三角环境保护协作。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要求,加强与长三角总体发展规划的协同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对接,实现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统一和环境监管执法统一。

  五、加快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1.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进一步明确环境治理责任。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治理承担总体责任,全面谋划和实施重大工程举措,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实。严格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责任。建立健全财政保障和考核体系,深入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完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机制。深化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专项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完善督察对接工作体系,健全督察响应机制。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完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验收销号、责任调查等工作制度。聚焦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全面依法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加快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实现排污单位持证排污。强化证后监管,妥善衔接排污许可、总量、监测、执法、环统、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实现“一证式”管理和部门信息共享,确保依法监管、严格执法。进一步压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坚持执法、守法并重,推进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落实。督促排污企业加大工艺技术和环境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投入,重点排污企业安装监测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坚决杜绝数据造假。

  强化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督促排污企业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3.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强化社会监督。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健全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办法。鼓励新闻媒体曝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等,探索建立新闻媒体与环保督察、执法、排查、暗访等联动机制。引导符合规定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通过开展环保技能大比武、志愿者环保公益行动等,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环境治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其依法有序参与环保监督。

  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培训内容,广泛普及生态环境知识,组织开展各类绿色创建行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建立生态环境新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等宣传活动。

  4.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完善监管体制。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整合相关部门责任,充实加强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管,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力量。

  加强司法联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设。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起诉力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

  5.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清理取消各类限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环境治理市场竞争的规定,深化“四送一服”活动,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确保环境治理市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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