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应急体系,优化风险防控

  加强源头预防,提升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绿色石化”基地等重点风险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3、加强沿岸风险源预警监测。合理布局化工、油品储运项目,严格满足城市安全防护要求,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加强重大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价,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工程建设期和营运期的海洋环境监测。特别是加强对“绿色石化”基地、化工等重点防控区及重点项目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进一步推进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至2025年建设码头、油品仓储监管系统,溢油浮标跟踪系统,不断提升沿岸风险源监测水平。

  14、完善海洋灾害的预报体系。针对赤潮、灾害性海浪等常见海洋灾害,加强海洋灾害预警能力和海洋环境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至2025年完善以卫星、飞机、船舶、浮标、岸站组成的多种监测技术集成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和近海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海洋环境监测能力。

  15、加强应急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针对易发生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船舶溢油、船载危险化学品、海上石油仓储、沿海化工基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涉海项目,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应急响应机制,全面落实“五个一”工程,并以“二库三船”为载体,强化溢油及危化品“硬实力”建设,加快提升社会专业应急清污队伍、社会化兼职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卫星遥感平台建设。

  全方位深入开展与江浙沪地区的合作交流,建立完善的区域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长江口、杭州湾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协调解决入海污染源联合监控、联合执法、重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防范处理、海洋污染治理、海洋生态修复建设等重大问题。按照海陆统筹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海事、气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动体系,健全涉海环境、海洋赤潮、风暴潮、海洋重大污损事故的监测观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

  (五)落实以点带面,创建美丽海湾

  敲定海洋生态保护格局,依托红线划定范围和社会经济发展,以点带面分梯次促进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因地制宜助力“美丽海湾”初步展现。

  16、构建海湾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格局。以后续“美丽海湾”建设为目标,以突出问题为导向,在浙江省、舟山市海岛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参考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保护区划定,优化统筹海洋生态保护格局。将“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纳入各区县全域美丽建设的总体布局,综合“海岛大花园”建设,以环境、生态和公众亲海等指标为重点,以海洋环境质量良好、海洋生态系统健康、风险应急能力提升、民众满意度高为最终目标,建成具有舟山特色的“海陆统筹、湾滩融合、上下联动、协同共治”新体系,充分体现舟山在海洋生态保护上的高水平高要求。

  17、分梯次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综合考虑4个湾区的海洋本底生态环境现状及现阶段治理成效。到2025年舟山南部海域、普陀诸岛部分海域(桃花岛、六横岛、朱家尖岛、普陀山岛)能率先建成“美丽海湾”。到2035年普陀诸岛部分海域(虾峙岛、蚂蚁岛、庙子湖岛等周边诸小岛),岱山诸岛海域,嵊泗诸岛海域建成“美丽海湾”。并于2023年前完成普陀诸岛试点区域(桃花岛、朱家尖岛、普陀山岛)建设。

  18、健全“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美丽海湾”规划、建设、监管、评估、宣传等管理制度,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目标,按照“美丽海湾”建设方案总体要求,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海洋海岛特色,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为主要任务,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中长期战略和实施路径研究,全力打造“四个舟山”,形成能切实加强“美丽海湾”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制度机制。

  (六)加强科技支撑,健全制度机制

  以科技创新补齐基础性短板,加强生态环境基础调查,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区域合作,加快建成具有舟山特色的“海陆统筹、湾滩融合、上下联动、协同共治”新体系。

  19、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数字赋能。以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海洋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转型。强化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提升舟山市海洋总体智治水平,加快舟山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环境立体监测网、舟山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一期等新型智慧化基础设施建设。

  20、完善各项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补齐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短板,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推动《舟山市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其他生态环保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立法前期调研等准备工作,逐步完善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浙江省海洋生态赔(补)偿管理办法(草案)》列入本省二类立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谁占用、谁破坏、谁修复、谁补偿”原则,探索建立适合舟山市特点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1、加强海洋执法力度。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组建,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借助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立智慧化的海洋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强全市海洋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以海洋行政执法局为依托,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协同行动能力,重点加强海陆污染源监察执法和海洋生态保护监察执法。

  22、明确海洋职能分工。统筹协调各部门明确职能分工,加强部门间联动,梳理涉海各管理部门职责,落实明确监管主体责任,消除工作盲区,打通信息共享渠道。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力量配置,切实做到“无重叠、无漏洞”,为十四五海洋生态保护提供厚实可靠的基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规划实施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政府领导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以陆海统筹空间谋划为主导,兼顾海洋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县区部门间要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生态建设规划,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监测执法能力

  加强湾(滩)长制与河长制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精准治理,继续推进“一打三整治”,打好海上执法持久战。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组建一批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执法队伍,强化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的执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障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的台站建设,增加设备投入,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扩大范围,以满足日趋复杂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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