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4 打造“产业 科技 金融”深度融合先行区域
加快建设产业科创名城是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中的重要发展目标。
要促进“产业 科技 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金融企业参与宁扬产业创新协作,优化金融资源布局与配置,建设专业化和功能化科创载体,打造自主创新特色产业创新高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做强先进制造业集群,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以智能融合发展为导向的现代产业体系。
(五)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1、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续完善权责一致、全面覆盖、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压实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深入推进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推动监管力量和资源向基层下沉延伸,配齐配强专职监管人员,充实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提高传统金融体系和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能力。
2、增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加快构建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防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的工作格局,坚持早期干预处置、综合施策原则。进一步完善增量风险联合防控工作机制,遏制源头风险;完善招商招租项目审查机制,对招商、招租对象经营模式进行联合研判;完善广告资讯信息清理工作机制,对非法集资广告、非法互联网金融服务信息等及时研判处置;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坚持集中宣传和常态宣传相结合,引导市民树立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财观念。
3、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将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有机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风险线索监测排查和线上监测机制,运用省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系统,提升线上监测预警水平;完善线下排查机制,将非法金融活动纳入网格员排查范围,健全金融网点监测预警网格化机制,推动金融网点融入社会治理网格,不断强化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早期研判和日常监管处置。
4、加强金融监管科技运用。加快大数据平台和监管平台建设,积极融入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监管的支持保障功能。发挥科技对金融监管的支撑作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金融监管的前瞻性、有效性,细化监管标准,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精准度和透明度,推动金融监管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努力实现金融风险“看得见、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
5、提升金融依法监管水平。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的学习运用,着力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弘扬清廉文化,锻造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监管铁军”。通过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交流轮岗、基层锻炼等方式,全面提升金融监管干部能力素质。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
(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防范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密切关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指标,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重视个案风险处置化解,防范风险外溢和交叉传染。持续监测银行业不良贷款变化形势,督促银行机构按照全机构全资产口径,深入排查评估潜在风险,形成不良贷款率上升应对预案。明确监管干预触发条件,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支持属地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实施短期救助。严格落实国家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的相关规定,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探索建立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和多层次退出路径。
2、压降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引导,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进一步梳理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的风险把控点,逐步做到审核事项清单化,建立更为有效的审核准入机制与动态管理办法。做好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监管评级和常态化检查,坚决清退违规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推动对高风险农民资金互助社依法合规清理整顿,防范化解农民资金互助社风险。依法清理整顿辖内已无实质运作的交易场所。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稳妥化解已登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存量风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协调化解债务风险。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帮助暂时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化解债务风险。发挥企业大额债务风险协调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和应急转贷机制、民营企业会诊帮扶机制作用,协同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规范推进债转股,引导企业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加强企业债券发行指导、风险监测、异动预警和协同处置,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防范无序超预期违约、恶性债券违约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立农户专项应急转贷资金,综合运用协商救助、转贷续贷、资产重组等方式,有序化解债务风险。引导平台公司加快转型,规范投融资行为,逐步缓释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4、化解上市挂牌公司风险。压实属地政府防范处置风险责任,强化对辖内上市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公司债兑付等情况的预警监测。压实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营造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畅通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做到平稳退市。规范上市公司引入和迁出程序,鼓励引进市外上市公司,重点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甄别,防止输入性风险。
5、严厉打击处置非法集资。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发挥好市处非办的牵头作用,统筹属地政府和政法委、公安、法院、市场监管、银保监局、信访力量,保持韧劲不松、势头不减、力度不变,综合运用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督促清退、发布黑名单、行政处罚、注销吊销、刑事打击等措施,持续加强存量企业风险化解、追赃挽损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维稳力度。健全非法集资风险处置体制机制,坚持“即查即处”“打早打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统筹使用执法力量。完善刑事案件司法处置工作程序,健全司法机关主导、行政部门配合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机制。推动跨地区合作,依法协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区域风险,维护金融领域稳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