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划原则
生态为基,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毫不动摇地坚持生态为基、环保优先方针,坚定不移地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穿和深刻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从新北区实际出发,紧紧围绕新北区生态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探索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产业升级优化路径。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理念和方法,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新北区自然资源优势、经济发展优势,走出一条具有新北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统筹协调、分布推进。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不断提升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从源头上解决生态文明建设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着力破解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与紧迫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使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有序地整体向前推进。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把生态文明建设提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发挥组织领导、规划引领、资金引导的作用。坚持走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的群众路线。着力强化企业生态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积极参与,引导全民共建共享,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的范围为常州市新北区全部行政辖区,包括孟河镇、薛家镇、罗溪镇、西夏墅镇、奔牛镇、新桥街道、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春江街道、魏村街道,总面积508.9km2。本次规划的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为2022~2030年。
(三)规划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生态立区”的优先战略,突出生态环境美的本底优势,统筹推进生态安全保障体系、环境质量控制体系、生态产业支撑体系、绿色人居支持体系、生态文化服务体系、生态制度约束体系六大体系建设,不断放大“长江保护守卫者”的生态品牌优势,加快打造绿色转型典范,“两山”理论实践转化“新北样板”。成为生态空间合理、产业绿色低碳、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优良、群众满意认可的美丽新北,实现“天蓝水净、低碳清洁、和谐宜居、创新引领”为主要标志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四)建设指标
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2021年修订版)《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1~2030年)》等,并结合新北区实际共设置了6大类37项指标,具体见表1。
注:1.指标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2021年修订版)规定的指标项。
2.由于新北区不涉及“海岸生态修复”和“自然岸线保有率”两项指标,因此不进行达标情况判定。其余指标项目达标情况根据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要求进行判定。
3.指标21由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仍在进行中,目前无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2021年建设用地
面积相关数据。因此采用2020年数值作为现状值参考。
三、规划任务与措施
(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现代治理体系
1.健全领导责任体系
优化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持续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考核指标,在原有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强化绿色经济和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将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资源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相关指标予以整合,纳入新北区党委政府的综合考核中,重点核定环境质量改善等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各类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良性竞争。到2025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提高到25%以上,确保2030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超25%。
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实行新北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持续抓紧抓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责任追究工作。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严格监督问责,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完善符合新北区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照国家和省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北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目标任务和区域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色,继续开展新北区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工作,完善新北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技术体系、自然资源资产指标考核体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架构,建立健全部门间机制,依托新北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加强部门间协作。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
2.健全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强化国有企业生态文明建设业绩考核。探索通过具体指标进一步激励和约束国企在生态环保领域工作的实绩表现,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探索建立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沟通机制,将相关内容适时纳入国资公司日常监督的管辖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