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京杭大运河清水绿廊建设。积极落实《江苏省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规划》和《常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打造高颜值生态长廊,优化滨河自然生态空间,严格生态空间准入管理,实施京杭运河两侧差异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实行国土空间准入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管控污染物入河,稳步提高大运河生态环境质量,到2025年,核心监控区内主要污染源和违法建设项目彻底清除,拓展区内建设项目得到有效管控,劣ⅴ类水体基本消除。

  加强“小流域”系统治理。“小流域”实施“河湖相融、水陆相依、精准治污、全民参与”策略,全面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打造以水系为基底的小流域河浜清洁网络和以生态要素关联的生态健康网络;推广武进港戴溪片区、洛阳镇圻庄村“小流域”系统治理模式,进一步谋划推广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模式,通过调水活水工程和水域岸线系统整治,不断增强农村河道自我净化能力;进一步推动小流域或重点区域精准化、系统化、定量化治理的创新模式,推动智能流域管理,建立流域治理的常态化大数据支持平台;进一步推广民间河长,鼓励村民参与“小流域”系统治理,保障治水成效,打造“武进小流域系统治理与人水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区”。

  4. 持续管控土壤风险

  (1)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推进农用地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加强农用地污染源头防控,持续推进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农用地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进一步排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动态更新整治清单;根据最新农用地监测结果,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单元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全方位监控耕地累积污染风险,提升农产品安全和质量生产水平。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系统监管。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消除土壤污染;强化重点监管企业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针对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情况、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腾退地块土壤污染情况等,将相关行业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每年就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到2025年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应当全部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至少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落实。

  严格污染地块准入和再开发。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业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优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地,在编制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化工、电镀、印染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对从事过化工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依据相关规定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清单;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采取清理污染源、划定隔离区、开展地下水监测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重点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及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确保实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

  (2)严格管控地下水污染风险

  统筹开展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针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修复的地块,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影响、防治和修复内容;强化地下水污染源源头预防,开展全区现有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防渗及水质监测情况排查,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周边地下水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效保障地下水安全。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协助省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推进地下水分区管理。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基本信息、管理状况、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潜在风险。2023年底前,完成高新区、西太湖产业园、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底前,开展垃圾填埋场等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5. 加强区域噪声监管

  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新建、改扩建交通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综合采取建设声屏障、安装降噪装置、种植绿化带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污染;驶往城区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加强新建道路项目交通噪声环评审批力度和道路隔声屏障的建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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