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监管。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规划,明确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规范采砂行政许可管理,严格规范河道疏浚等工程型采砂管理,严禁以工程型采砂名义非法采砂。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现场监管、日常巡查力度和频次,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确保采砂管理总体可控。将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结合,结合河长制湖长制专项督查,适时开展执法打击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非法采砂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逐步建立河长挂帅、水利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不断强化河长责任担当。强化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从全面建立转向全面见效,从“有名”河长全面转向“有实”河长。发挥河长牵头优势,持续开展“清四乱”等专项整治行动,解决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河长巡查制度及暗访制度,充分依托各级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全面启用app巡河、问题上传及办结,督促各级河长按时完成巡河任务,强化河长履职担当。强化河长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未按要求履职或工作相对滞后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加大水域执法监管力度。以推进河长制“有名”到“有实”为契机,健全水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河湖执法巡查排查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加强河湖日常监管及暗访督查,建立问题及整改台账,完善跟踪督办及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促进问题整改落实。

  强化生态流量监管。依托水文水资源测站,组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水资源配置,提高上游大中型水库及水电站的调度管理水平,科学调度,保障重点断面生态流量。

  第三节 严格节水和水资源监管 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坚持节水优先,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以及安徽省实施方案,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等各环节监管,重点做好水量分配、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取用水规范化建设和节水监管。

  严格节水。严格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以及休宁县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十四五”节水目标任务。严格实行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机制,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水资源论证中节水评价有关内容和要求,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完善重点取用水户监管名录,严格落实计划用水,强化用水定额管理。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鼓励企业采用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水耗。持续推进节水载体建设,建成一批节水型单位、学校及农业示范园。加强宣传,强化节水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升全民节水意识。

  合理分水。建立“十四五”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落实主要领域用水指标,明确地表、地下及其他水源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跨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并将用水总量逐步落实到取水工程和取水户,做到应分尽分。制定率水、横江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科学制定主要控制断面的河湖生态水量。

  管住用水。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防止无序取水,无证取水。将地表水用水量5万m3以上及地下水的非农业取水户全部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实行超定额、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切实巩固水资源管理水平。加强用水总量统计,积极配合完成国控二期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提高水资源管理业务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水平。

  第四节 加强水利工程监管 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

  坚持建管并重,推行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安全规范运行监管,建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实现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最大化。

  加强水利工程市场监管。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依法受理招标投诉举报工作,加强标后履约监督,强化市场主体行为动态监管,严格落实水利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履约守信,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不良行为信息收集、共享和公开,强化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重点检查水利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抽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落实情况。严格执行质量抽查和巡检制度,加大检查工作的频次和力度,强化第三方检测作用,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压实项目法人、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监管。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实施水利工程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水库、农村饮水、灌区末端等工程运行监管,严格落实管理规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监管工作经费,全面加强对工程管护主体、风险管控责任、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管,认真开展工程考核和督查工作,确保工程长效发挥效益。进一步推进小型水库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进管养分离,探索多元管护模式,实现小型水库管护专业化、社会化、物业化。

  第五节 加强水土保持监管 提高固土保水能力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监管强手段,治理补短板”的要求,以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为核心,全面强化水土保持监管能力,严格督查检查,有效查处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加强人为水土保持流失监管。严格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完善监管与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加强巡查工作频次与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实行联合惩戒,严肃查处生产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生态红线意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依法加强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逐步实现人为水土流失的全面监管。

  提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提高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水平,充分运用无人机、移动终端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精准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水土保持工程、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管。

  第六节 强化水安全风险管控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妥善应对防洪、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等领域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对河流控制断面的水雨情监测与信息共享,加快对气象部门雨情旱情预警的响应速度,提升内河洪水灾害和旱情预报预警能力。完善重点河湖洪水涝水调度,综合运用工程与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上游水库滞蓄功能,错峰调度,主动防控水安全风险。加强防洪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监管,加强中小型水库、重要堤防等工程的安全运行监管。健全洪涝风险管理制度,研究超标准洪水出路,完善避险方案,建立洪涝保险制度。

  第六章 改革创新 激发水利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

  第一节 深化重点领域水利改革

  加大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和创新力度,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水管理体制机制。

  (一)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依法优化和简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服务,做到程序透明、审批高效、服务便民,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互联网 监管”和“双随机”抽查。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强化水行政执法,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大对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二)推进水资源税与水权水市场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市部署,适时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加强水资源税额标准制定、征管模式等研究,完善差别化水资源费(税)价格政策,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以新安江水资源确权登记为契机,研究水资源使用权证等确权方式,对确有需要超标准取用水项目,优先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获得取水权。

  (三)深化水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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