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格局更可持续、更加协调。基本完成绿色屏障建设工程,形成蓝绿相依、“一城两芯三区四廊五带多节点”的生态空间格局。多中心、网络化的城镇体系基本成型,城镇核心竞争力、交通运输网络支撑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

  ——人民群众生活更有品质、更加丰富多彩。数字化、多样化、高品质、个性化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便利,公交出行比例、公交站点覆盖率明显提高,城市文化得到有效传承,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完备,城市舒适性、包容性与柔韧性显著提升。

  ——城市治理更高效能、更加现代化。城市治理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一网通办”“一网统管”高效运转,共建共治共享的精细化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常住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基本建立,城市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

  ——城乡融合发展更为和谐、道路更加畅通。资源要素双向流动、城乡互促共进的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的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

  三、推进非户籍常住人口有效有序融入城市

  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原则,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为重点,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非户籍人口融入城市能力,保障好进城农民的农村权益,高质量有效有序推进常住人口市民化的进程。

  (一)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改革

  以城市存量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积极推动户籍制度与居住证制度并轨,探索建立基于居住证的人口管理体系,打通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制度通道。

  1.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挂钩。

  有序推进城市户籍与社会福利、公共服务脱钩,缩小居住证与户籍在享有城市公共服务和权利上的差距。加快健全以居住证为依据、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在居住证持有人阶梯式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持有人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养老、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等市民化权利等制度,不断拓展居住证功能,扩大居住证所附着的公共服务项目。

  2.提高居住证办理的便利性和户籍管理效能。

  积极落实天津市居住证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居住证的申领范围,明确居住证申领要求,简化居住证办理手续和关系证明,建立和完善线上申请审核系统。加快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建设,落实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电子证照的多证合一。充分发挥居住证在转移人口的信息收集和统计、管理调控与服务、身份证明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居住证作为转移人口在津居留、工作、享受市民待遇的合法凭证,逐步建立基于居住证的人口管理体系,促进人口更方便的流动。

  (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范围,以全区统一标准,统筹全域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市民化的福利水平,增强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意愿。

  1.平等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

  强化流动人口流入地政府责任,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加快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平等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增长趋势,调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有序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供给,进一步提高异地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推动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制度。

  2.增强对非户籍常住人口住房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探索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住保障房的模式,健全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和退出机制。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公共住房准入、使用、退出和运营管理,完善动态调节机制和租金定价机制。扩大对非户籍人口租赁住房的货币化补贴,提高其参缴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积极发展公租房租赁补贴,满足转移人口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3.完善非户籍常住人口社会保障体系。

  将持有居住证人口、被征地农民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依规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推进社保转移接续,健全“险随人走”“补随人走”的跨城市、跨区域社会保障转移接续机制,加强跨制度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衔接机制构建。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推进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妥善解决转移人口异地就医问题。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畅通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通道,解决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

  (三)提高非户籍人口融入城市能力

  增强非户籍人口向市民化转化的经济支撑力,倡导开放包容的城市文化,提高非户籍人口对于市民化的心理认同,提高其适应城镇、融入城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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