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筑改造指引
(一)违章建筑改造规划指引
1、依法拆除老旧小区内侵占公共空间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道路和消防通道上的障碍物;
2、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有绿化功能。
(二)房屋公共部分建筑构配件维护指引
1、对于不满足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的雨棚、单元入口坡道、台阶、栏杆扶手等户外构件,应进行改造和修复。无雨棚的楼道单元入口应增设防坠落雨棚;
2、 对于外墙上存处理;
3、对于建筑外墙上不满足安全和防火要求的附加公共设施,应进行改造和修复;
4、有条件的小区宜对破损和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进行防渗、加固和粉刷处理,必要时重新进行隔热保温、装饰层施工;
5、有条件的小区宜对沿街建筑物较完整的外墙饰面进行清洗或重新饰面粉刷,并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位于历史城区内的小区,其外墙治理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强化地域文化特色;
6、有条件的小区宜对破旧、黑暗和杂乱的楼道进行修缮整治。楼道内墙和顶棚应进行粉刷,饰面宜平整光滑并以浅色调为主;楼道内公共设施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屋顶维修规划指引
1、屋面细部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 的规定。
2、屋面存在局部渗漏时,应对漏水点进行局部清理,重新铺设防水层,并做好与原有防水层的搭接;
3、老旧破损的屋面雨水口和雨水斗等设施应予以更换,外排水管应结合立面修缮确定颜色及样式;
4、屋面更新改造材料应优先选用对径流雨水水质无影响或影响低的外装饰材料,不宜采用沥青油毡屋面。
第十五条 小区内道路改造指引
(一)应根据路面破损情况进行局部修补或翻新,宽度应能满足救护、救援等车辆通行要求,并设置消防通道标识;
(二)宅间路宜采用刚性路面,休闲广场和人行道宜采用透水路面;
(三)应满足残障人士出行要求;
(四)井盖应稳固,与路面平顺,无异响,影响使用的应进行整治更换。推广使用下沉式“五 防”(防盗、防坠、防沉降、防异响、防冲击)井盖。
(五)路面排水通畅,无积水现象。
第十六条 给水设施改造指引
(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用户水表与水表前的管道及系统实施改造;
(二)给水系统改造应实现“一户一表”,计量水表采用智能水表;
(三)老化、破损的给水管、水表、供水设备等应更换,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应满足生活用水要求;
(四)生活给水管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五)用户水表及其控制阀门,应便于管理维护;
(六)室外给水管网改造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第十七条 排水改造规划指引
(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老旧小区内部实现雨污分流;
(二)对淤堵的排水管予以疏浚清淤;对破损的、管径或坡度不符合规范的排水管予以更换;
(三)对破损的屋面雨水立管进行更换。
第十八条 供电及管线设施改造指引
(一)整理架空线路,拆除废弃多余的线路,低压电力线改电缆捆绑入户,弱电改穿管埋地入户;
(二)小区供电实施一户一表,每套居民住宅供电标准不宜低于4kw;
(三)“一户一表”应采用智能电表,电表箱应安装在公共区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通行。
(四)应对小区现有供电设施的配电总装机容量进行核算,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时应考虑增容,并改造供电设备及线路。
第十九条 通信设施改造规划指引
(一)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实现三网融合;
(二)新增的光纤线路应统一设计、统一敷设;
(三)集中设置室外、楼道内的光纤分配箱。
(四)室外、楼道内的光纤分配箱位置宜与单元配电箱集中布置,摆放整齐;室外的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第二十条 照明设施改造规划指引
(一)公共照明设施改造应达到小区公共场所照明标准,确保用电安全;
(二)公共照明应覆盖小区道路、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单元出入口、楼梯间等;
(三)住宅门厅、楼道等公共空间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宜选用 led 灯,并设置红外感应或声光控延时开关控制;
(四)小区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宜选用 led 灯或高压钠灯,并采用时间控制方式;
(五)小区夜间照明应满足安全、舒适、节能、环保要求,应限制夜间照明光污染,控制 照明灯具的亮度、照射角度,避免眩光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改造指引
(一)消防设施的改造应按照消防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二)清理疏通消防通道,修复完善消防设施,满足原设计要求;
(三)应检查修缮小区公共区域既有的消防设施,更换老旧、过期的灭火器材、疏散照明灯等消防设施;
(四)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小区,应结合室外供水管网改造增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五)消防水源、电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结合室外供水管网、供电设施改造等一并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 环卫设施改造指引
(一)小区楼栋应按标准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二)小区主要道路和人流活动的公共空间应按照小区四分类投放模式合理设置密封式垃圾分类桶(箱)或垃圾分类厢房;
(三)应明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堆放点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小区景观,有条件的宜进行遮护和围挡;
(四)新建垃圾收集站和转运站应完全密封、干净和整洁,并设置除臭和冲洗设施,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五)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应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
(六)应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并设置可再生资源回收点。
第二十三条 停车设施改造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