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规范人员配备及薪酬待遇。农村敬老院应根据收住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其中,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对象配比不低于1:4,与其他入住对象配比不低于1:10。收住50-100人的至少核定2名管理人员,收住100人以上至少核定3名管理人员。从2023年起,强化薪酬管理,敬老院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倍,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接受社会寄养老人的护理费和床位费三分之一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三分之二受益用于奖励工作人员,实行工作成绩与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提速”行动

  15.深化医养有机结合。鼓励将医疗卫生机构中闲置床位设置为护理型养老床位。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积极推进100张床位(含)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务室。每年新增护理床位不少于200张。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优先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镇(区、街道)〕

  16.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补贴,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一步完善医疗照护等级评定委员会制度,整合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各条线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定标准,我市统一的等级评定标准,实现医保照护评定结果与民政保障对象享受待遇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17.创新康养体系建设。统筹辖区内康养资源,建立覆盖各镇(区、街道)康养联合体,形成机构、社区、家庭有机衔接,医康护养融为一体的便利化、精准化康养服务体系。符合长护险协议定点条件的,优先纳入长护险定点范围。建立医疗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开展康复养老护理服务。探索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的资金保障政策,打通康养服务资金支付渠道。〔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五)推进多方联动监管“提档”行动

  18.加强养老服务重点领域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疫情防控制度。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防范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加强养老机构、居家上门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评价。逐步建立承接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发现服务主体蓄意虚报服务人数、套取财政经费、降低服务质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及时予以调整清退,并对照《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落实惩戒规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19.强化养老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化、标准化建设,制定链式养老服务标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系列标准、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规范、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加快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诚信经营、规范运作。试点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将评定等级与服务组织运营补贴政策挂钩。鼓励推广使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各方权利义条关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继续推动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行分类管理,结合评定等级和日常管理考核积分享受相关补贴。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住建、消防、市监、卫健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黑机构”整治,对10张床位以下的作为社区互助型机构(邻里互助点)列入镇级监管体系,不断强化市级部门按职能行使监管职能,净化养老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六)推进要素资源保障“提能”行动

  21.强化人才支撑。推进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建设,发挥“江海技校”等院校人才培育优势和主观能动性,加大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护理员队伍的培育。建立健全并优先落实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养老服务机构入职的补贴制度,开发为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到2025年,各机构高、中、初级护理员、技师等达到一定比例,每60张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规模较大床位较多的可适当增强服务人员力量,每人每年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2.加大财税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和必要工作经费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和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优化土地供应。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镇(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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