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突出抓好“两打两防”行动,强化“智慧安防小区”应用成效,建立104家微型消防站,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辛集。扎实推进“八五”普法,建设高水平法治辛集。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加强国防动员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强化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与“辛集舰”深入开展“爱我家乡爱我舰”城舰共建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良好局面。密切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民族宗教、新闻广电、外事侨务、人民防空、气象地震、支油援疆、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工作。

  各位代表!人民政府为人民。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持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主动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人民更加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把讲政治作为第一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辛集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朝着更高目标迈进。把强素质作为第一要求。不断强化学习意识、改革理念和担当精神,加快理论更新,强化实践锻炼。始终把提高谋划发展、破解难题的本领摆在突出位置,培养全面、系统、深入研究问题的思维,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创新突破和增进人民福祉上谋新招、亮实招、出硬招。把抓落实作为第一任务。大力弘扬真抓实干、事不避难、知责担当的工作作风,切实破除求稳心态、路径依赖和部门藩篱。持续提升政府效能,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督查倒逼落实,坚决避免“有想法没办法、有上文没下文”,坚决杜绝“讲得到做不到、说得好干不好”。把重法治作为第一准则。深入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强化政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普法护法力度,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让人民群众在执法行为和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守廉洁作为第一底线。深入抓好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严防严惩各类腐败行为,维护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树牢过“紧日子”思想,持续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将有限财力用在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上。

  各位代表!事在人为,路在脚下,梦在前方。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只争朝夕、笃定前行,奋力开创全面建设现代化高品质中等城市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政府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八支队伍”:指核酸检测、核酸采样、流行病学调查、隔离观察、消毒消杀、社区(农村)防控、健康教育、医疗救治队伍。

  2.“7套信息化系统”:指核酸检测、流调溯源、定点隔离、医疗救治、风险排查、疫苗接种、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3.“十个常态化”:健康防护、测温验码、外来人员排查、发热人员筛查、重点人群检测、监测预警、精准处置、消毒消杀、环境整治、防控准备常态化。

  4.“二十条措施”:我市出台的《关于加快各行业复工复产复市二十条措施》。

  5.“专精特新”企业:满足“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要求的企业。

  6.“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省内无异地就医政策: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

  8.证照分离:指领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需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9.“双拥”:地方拥军优属,军队拥政爱民。

  10.“六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

  11.“六保”: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12.“三件大事”: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北京冬奥会筹办。

  13.“四馆一中心”:图书馆、群艺馆、城市馆、科技馆、文化艺术中心。

  14.“四个不摘”: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

  15.高标准农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6.“1 n”实施方案:“1”即《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n”即《辛集市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和7个分领域分行业碳排放达峰实施方案、20个碳达峰碳中和保障方案。

  17.告知承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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