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践诺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组织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对失信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和惩戒。
充分发挥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扶持,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搭建政企桥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标准,协助相关部门实施信用服务市场监管,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等活动。鼓励支持信用杭州促进会依法畅通公共和市场之间、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渠道。
2.推动信用服务产业创新
建立信用服务产业协同创新机制。构建以信用服务机构和相关行业龙头企业为主导,政府部门、园区、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共同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服务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搭建联合创新实验室和研发平台,以各行业领域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信用产品创新与技术攻关,向全国输送创新成果。
加强科技型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和扶持。推动开展科技型信用服务机构孵化,鼓励支持产业园、特色小镇通过孵化器等载体为科技型信用服务机构创业创新提供支持,增强入孵机构的研发与业务能力。加强信用服务产业创业投资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信用服务机构。
构建信用服务创新人才培育体系。加强政企校行四方联动,合力打造信用服务创新人才培育基地和创新实践平台,举办信用大数据创新应用大赛、信用服务场景创新大赛等竞赛活动。推动建立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信用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3.促进市场化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
政务应用。推动各级各部门在信用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奖励补贴和扶持政策投放等活动中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信用评价、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探索将部分信用服务事项依法依规纳入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
行业应用。鼓励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链核心企业等与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合作,推出具有行业特色、满足行业需求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业中推广应用。探索举办信用服务推介会,为信用服务机构搭建宣传展示平台,将质好价优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向企业推介。
社会应用。以扩内需、促消费、提升幸福感为目标,基于各类“信易 ”信用惠民场景,鼓励支持购物、餐饮、出行、旅游、租赁等领域的经营主体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出以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风险控制等信用产品和服务为支撑的新产品、新应用,为消费者提供免押金、免预存、先享后付等优惠便利,打造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专栏3:高质量发展信用服务产业
序号 重点任务 主要内容
1 机构培育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打造信用服务产业链;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机制;支持信用杭州促进会发挥更大作用。
2 产业创新 探索建立信用服务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科技型信用服务机构孵化;打造信用服务人才培育基地和创新实践平台。
四、以信用“四高地”为核心,融入新发展格局
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在城市治理和文化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全力打造信用改革高地、信用治理高地、信用文化高地和信用价值高地,畅通市场循环,营造互信环境,促进文化交流,提升幸福指数,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注入“信动力”。
(一)信用改革高地
1.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多渠道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持续完善政务公开机制,推进行政权力全过程公开、公共服务全流程公开,提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让社会各界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强化惠企、惠民政策的兑现直达,优化诉求响应、沟通交流等互动式服务,逐步完善政企、政民之间的双向承诺与平等互信关系。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信用档案,准确记录其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和行政服务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加强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等。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清理整治,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的协调机制,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
优化政务诚信管理、监督与评价体系。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知信用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组织开展政务诚信宣言、信用知识竞赛、诚信单位创建等政务诚信主题活动。持续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深化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政务失信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机制。依托我省的市县政府诚信指数,开展政务诚信监测和第三方评价,深化监测评价结果的应用,打造最诚信的地方政府。
2.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将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嵌入监管全流程。推动各级各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档案。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将信用核查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将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健全信用承诺制。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事项范围和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完善信用承诺在容缺受理中的应用,加快办理进度。推广主动公开型信用承诺,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前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完善审管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承诺—践诺”全闭环管理。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将可公开的信用承诺书全面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和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