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3 物流专用停车场 古城路以北,通湖大道以西 2 6 8 新建
w-04 和信物流园 太行山路以北,金沙江路以西 2 6 8 新建
w-05 运河宿迁港物流园 疏港大道以南,港城路以东 2 6 8 新建
w-06 大众电商物流园 徐淮路以北,宿耿路以西 2 6 8 新建
w-07 电商物流园 洪泽湖东路以北,张家港大道以东 2 6 8 新建
w-08 粮食物流停车场 开发大道以南,黄河南路以东 0 6 6 新建
w-09 荣业物流园 姑苏路以北,振兴大道以东 2 6 8 新建
w-10 传化公路港物流园 疏港大道以南,黄河南路以东 0 6 6 新建
w-11 陆集临港指挥物流园 宿连航道中心港区陆运河码头旁 2 6 8 新建
合计 18 66 84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完善鼓励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部署,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政策补贴。加强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多元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不同形式参与电动汽车服务事业。
二、发挥平台作用
科学的组织是确保电动汽车事业发展成功的重要保障,全市充电设施统一接入宿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政府监测平台,与智慧停车相结合,对充电桩进行统一的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奖补申报和信息共享。
大力推进“互联网 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
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平台对充电桩建设、验收、运营、维护等流程的系统化管理,规范宿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建立先进合理、规范有序市场秩序。
三、加强部门协同
充电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严禁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充电桩建设信息统一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市交通产业集团。正式运营前,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
四、加强推广力度
合理利用互联网络、新闻媒体、公交广告、各类展会活动等,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宣传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程度,创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 充电设施配建标准
一、公共停车场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公共充电站设置宜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充电站为主。
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设施以直流充电方式为主。
新建充电站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市政公共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庭院停车场
单位停车场配建的充电设施主要采用直流充电方式。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30%以上。
新建地块,自用停车场充电泊位按照自用停车泊位数量的100%进行预留,并根据实际需求分步建设,公共停车泊位按照不低于10%建设。
已建地块,鼓励相关企业和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建设自用充电设施,远期达到新建地块的标准。
三、商业综合体停车场
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应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
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设施以直流充电方式为主。
充电车位宜选择离地面较近的那一层车库,应在车库入口、通道附近,便于寻找和充电。
四、居住小区配建停车场
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
新建小区应按不低于总车位3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同时对未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建设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敷设至每一车位)。
用户居住地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宜采用交流充电方式。
五、工业园区企业自建停车场
工业园区企业内部停车场按照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采用交流、直流充电方式,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六、燃油车占位问题pg电子官方的解决方案
充电停车位配备智能地锁,实现“预约-导航-充电”的功能。智能地锁配有二维码及编号,一锁一号,只有车主在扫码成功后,填写车牌号并选择充电,智能地锁会降落,新能源汽车可正常停车;车主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时间,在app远程预约车位。
当电动汽车充满之后,若没有即时挪车,导致停车位占用,则会开始计费,迫使车主尽快驾驶离开充电车位,提高利用效率。
燃油车或无需充电的电动汽车占位,纳入市民诚信积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