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县总人口比重 ‰ 1 1.5 8.4 预期性

  12 福利彩票销售网点数 个 21 26 2.4 预期性

  13 婚姻登记“跨市通办”实施率 % / 100 - 预期性

  14 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处 0 1 - 约束性

  15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68.3 90 5.7 预期性

  1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 100 - 约束性

  1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 100 - 约束性

  18 地名标志设置率 % 90 100 2.1 预期性

  注:标*的指标为区间值。

  第三章 “十四五”主要任务

  第一节 统筹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努力打造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

  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

  (二)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认定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推进购买特困人员住院护理险工作,不断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完善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形成“物质 服务”的救助方式。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

  (三)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健全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建立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下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基层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巡查、摸排、走访等形式,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

  (四)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继续完善与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卫生健康、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联通,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五)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形成救助合力。强化乡镇社会救助职责,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实施政府购买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推进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专业化。推进“互联网 社会救助”,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积极推进社会救助网上办理,并逐步向移动端延伸,通过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等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的申请、办理、查询服务。

  (六)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进一步规范完善救助工作流程,便捷化救助流程,确保城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能及时获得临时食宿、急病救治等紧急救助。改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着力提升救助机构安全管理质量水平,持续开展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寻亲和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受助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全面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专栏1 社会救助基层基础强化工程

  1.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立县、乡镇、村(居)委会社会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强化乡镇社会救助职责,在村(社区)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在救助对象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2.强化基层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充分利用安徽省社会救助和本地区大数据信息系统,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和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实现共享,推进社会救助平台层层对接联网,依托主流信息传播媒介,向社会救助人员提供在线申请功能,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和表达,形成大数据背景下相关社会救助信息的共享机制。

  3.改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设施条件。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配备安检技防设备、视频监控设施、厨房设施等设施设备,改善长期安置场所设施条件。

  第二节 完善儿童福利体系,推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体系

  进一步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成长环境,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稳步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从基本生活保障不断向助学、助医、心理健康指导、就业、安置服务等方面延伸。全面推行儿童收养评估制度,明确评估内容、流程、规范收养登记,通过收养评估系统,确保儿童回归最适合的家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拓展机构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功能和作用。

  (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及时督办、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履行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职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推动完善监护评估与监督机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构建委托照护监督长效机制。引导和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能力

  完善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建立“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积极推动乡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推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乡镇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专栏 2 儿童福利和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工程

  1.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程。完善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增强儿童福利机构功能设,提升孤弃儿童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工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对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设施设备改造,满足儿童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临时照料需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解决儿童帮扶诉求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监督难问题。

  第三节 健全新型养老服务体系,持续推动养老服务发展

  (一)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社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高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比重,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重点推进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开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优化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定位,夯实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全托、日照等照护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效率。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大力培育专业化的品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补贴政策。推进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对照顾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护理技能培训。探索社区互助式养老,积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社会组织运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或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便利。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开展送餐服务,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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